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聘用人自主权。新建单位在筹备建立期间招聘人员,必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。
招聘人员可以选择下列方式:
(一)委托职业介绍机构;(二)参加招聘洽谈会;(三)通过新闻媒体刊登、播放启事;(四)查询职业介绍信息网络;(五)法律、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。
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,应当公布招聘简章。招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、招聘岗位类别、用人条件和数量、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的招聘简章。
用人单位应当与被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。
用人单位招聘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、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,应当从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。
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,应当自与聘用人员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,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区、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